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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信用建设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15    浏览次数:630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引入一批综合实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好的社会机构参与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全区信用建设服务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

(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三)有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愿和能力。

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有意参与的社会机构须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或填报以下材料:1.登记机关颁发的证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3.协助开展信用建设的工作方案;4.信用承诺书。

(二)组织评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社会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入选机构。

(三)公示认定经综合审定入选的全区信用建设服务机构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可作为全区信用建设服务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拟委托信用建设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

(一)协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诚信典型选树;

(二)推动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三)参与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培训;

(五)关注并提示行业信用风险,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行业失信治理;

(六)协助推动“双公示”工作;

(七)协助落实联合奖惩措施;

(八)开展行业信用大数据分析;

(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全区信用建设服务机构分批认定,不限数量;

(二)信用建设服务机构须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原则,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不得以不正当竟争行为侵害其他机构利益;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入选的信用建设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不遵守工作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失信的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服务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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