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 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 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 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 简称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开展自治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优势,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重视技术中心工作。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700 万或占当年产品销售额比重不低于 3%;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600 万。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40 人。
(五)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盟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认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二)盟市经信委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盟市经信委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六条 已完成认定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具备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盟市上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 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对评 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认,并以联合行文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的 4 月20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盟市经信委。年度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盟市经信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根据需要,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核查 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负责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85 分(含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85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 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第四条第三、第四款)。
第十二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每年中心所在企业应于当年 4 月 20 日前,向盟市经信委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数据快报等材料,盟市经信委收集汇总后报自治区经信委。材料报送及时、完整、符合要求,将作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参考内容,
酌情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该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盟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整改不通过的, 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或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子公司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 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盟市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
第十九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自治区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税务 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产量、产能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包括专业研发团队与同行业的优势,技术储备、专家团队,以及自主技术对行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等情况。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附组织机构图)及运行机制。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 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盖章)
四、盟市经信委的推荐意见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金额 |
备注 |
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 |
||
2、原材料费 |
||
3、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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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技术中心办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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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调研费用 |
||
(3)人员培训费用 |
||
(4)中心人员差旅费用 |
||
(5)其他 |
||
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
||
其中:(1)仪器和设备 |
||
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
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
||
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
||
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
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2、科技活动中无形资产摊销 |
说明 1:上述项目的金额可以从“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或统计局的 B107-2 中获取;
说明 2: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购建或其他方式获取科研开发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填列
归集在“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或“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栏目中;为避免重复统计,如果固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金,则应该填报在“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栏目中,不归集在“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栏目。
附表 2:研发费用及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附表 3: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表
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工作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专家类型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 |
说明:专家类型分为(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7)博士;(8)在站博士后;(9)其他类型专家(511、千人计划等)。其他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10)排列顺序:津贴,突出贡献,博士,在站博士,其他类型专家,虽不具有以上资质但在行业内公认的研究单位、院校、本企业、其他企业的专业人员。
附表 4: 科技项目信息表
科技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合作方式 |
合作单位 |
成果形式 |
技术领域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经费内部支出 |
说明 1: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说明 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 1 项):(1)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2)与境内高校合作开发;(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发;(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开发;(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6)独立研究开发;(7)委托开发;(8)其他。
说明 3: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 1—2 项):(1)论文或专著;(2) 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说明 4:如果项目已经完成,则填写完成时间;如果项目未完成,则填写计划或预计完成时间。
附表 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拥有有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信息表
说明: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 6:当年被受理专利信息表
当年被受理专利信息表
说明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说明 2.当年指报告年度;
说明 3.受理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 7: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定、认可的实验室、检测中心信息表
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质监局)认定的实验室、检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
实验室、检测中心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说明: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 8:国家或自治区级研发平台
国家或自治区级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有效期 |
说明: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附表 9:拥有国家驰名(自治区著名)商标和中国(自治区)名牌产品信息表
国家驰名(或自治区著名)商标和中国(或自治区)名牌产品信息表
序号 |
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名称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或文件号 |
说明 1.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或自治区著明)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说明 2.企业拥有的中国(或自治区)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 10: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
说明 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说明 2.三年内指在 T-2、T-1、T 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说明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 11: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奖励信息表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奖励信息表
说明 1.奖励类型为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
说明 2.需要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 12:企业科技活动项目表(B107-1 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 复印件,标页码;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该表可在网上下载)
附表 13:企业科技活动相关情况表(B107-2 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该表可在网上下载)
附表 14:资产负债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附表 15:损益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附表 16: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附件 17:税务部门出具的T 年无欠税证明(标页码)
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指标解释
1.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 1 月 1 日到12 月 31 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 企业主营业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或报表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
3. 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7.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8.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9. 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 国家级研发平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
11.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
12.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 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3. 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 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4.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5.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6.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7. 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9.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 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20.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1.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2.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3.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4.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5.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6. 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每月 22 个工作日。最小统计单位为:0.5 人月。
27.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8.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9. 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0.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1.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3.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4.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5.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总局或自治区工商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6.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
37.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及自治区相关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大奖及自治区的自然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合作科学技术奖等的项目总数。
附件三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附企业组织机构图。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
附件四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17 |
R&D费用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R&D费用支出比例比上年度增长 |
15 2 |
% 百分点 |
≥3 >0 |
人才激励机制 |
7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4 3 |
% |
≥1.2 ≥4 |
|
创新合作机制 |
6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3 |
人月 % |
≥10 ≥10 |
|
技术与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2 ≥1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 检测中心数 国家或自治区级研发平台 |
3 3
2 |
万元个
个 |
≥600 ≥1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自治区名牌产品或驰名(著 名)商标数 |
3
4 3 |
%
项个 |
≥10
≥1 ≥1 |
|
产出与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3 4 4 4 |
项项项 项 |
≥1 ≥1 ≥1 ≥1 |
技术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10 ≥5 >0 |
|
加分 |
加分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自 治区相关奖项目数 |
3 |
项 |
>0 |